小編整理了企業日常發生的11種特殊銷售方式下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處理,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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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無合同或者有合同但未約定收款日期以貨物發出的當天確認增值稅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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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
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規定,銷售商品時繳納增值稅,購進時取得專票進項抵扣。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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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銷售商品
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的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開具發票并計稅。收取舊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特例:對金銀首飾收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因此,只收取差價的可以按差價確定銷售額。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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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折扣條件銷售
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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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折扣條件銷售
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因此,現金折扣只要不是同一張發票注明的,均應當按照折扣前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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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讓方式銷售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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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買一贈一”是銷售主貨物的同時,附送貨物的行為,并不是無償贈送。筆者認為對于“買一贈一”所贈送的物品,在增值稅上并不視同銷售,不應當征收增值稅。根據《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企業可以在銷售時將主貨物、從貨物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然后注明將主貨物的價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為從貨物的價值,即折扣后的貨物價值合計仍與主貨物的原價一致,這樣在一張發票上體現出了主、從貨物的價值,而且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折扣額的,增值稅處理是有風險的,具體的可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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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勞務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因此按照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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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因此筆者認為,增值稅應當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計稅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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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
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的規定,還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還本支出。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為還本發生在銷售之后,銷售時要全額確認收入,不能減除還本支出,但所還本金可以作為銷售成本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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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及貨物、財產、勞務流出企業
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對該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無償贈送、投資等流出企業的行為,是一種視同的銷售行為,它是指銷售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即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 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取得專票的允許抵扣。
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五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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