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用友今天特意特意把小微企業免增值稅的標準、涉及優惠政策以及實用案例歸納整理了一下,供各位朋友參考學習。覺得總結的不錯請關注+分享哦!
根據財稅[2019]1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4號公告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需要強調的是: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必須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即使銷售額達標,也不得享受!
好了,政策過完,該入我們的主題——小微企業免增值稅如何做賬?這部分要交所得稅嗎?
其實,如何做賬的問題,財政部早在2013年的時候已經發財會[2013]24號文明確了: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例1:
服寶有限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在2019年第三季度實現銷售收入28萬,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會計分錄如下:
實現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8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廣告收入 27.18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82萬
未達起征點,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82萬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 0.82萬
分錄做完,可能一些會計會想:
既然是營業外收入,好像要交企業所得稅吧?但既然是免稅的,所得稅應該也不用交吧?
自己想的終歸是自己想的,要用官方文件說話才行。
來看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或者自行開具的專用發票需算在免稅銷售額之內,但是其本身需要單獨繳納增值稅。
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專票的銷售額在計算小微企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稅時候要納入來算,但是其又要單獨交增值稅。
例2:
服寶開了一家公司,2019年一季度代開了1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行開具了19萬元增值稅普通發票,那么算季度銷售額時候就是1+19=20萬元,不到30萬元,滿足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規定。
但是代開的1萬元這部分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其余的19萬元免稅。
申報表就需要這么填。
注意:這里舉例的數字都是不含稅金額。
代開的1萬的部分要填寫在第1、2欄次里面作為應稅基數。
免稅的19萬部分填寫在9、10欄次,由于代開時候已經預繳了增值稅300,所以本期實際應補稅額是0。
注意上面的【直接減免增值稅】小微企業免增值稅就屬于這種情況,所以需要并入收入交企業所得稅。
30萬銷售以下的所有納稅人,附加和水利基金都免。
根據財稅[2016]12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滿足條件的納稅人,在申報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時候應該選擇減免代碼享受減免政策。
教育費附加減免代碼:0061042802
地方教育費附加減免代碼:00991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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