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濟南用友收到了一些來自咱們財會小伙伴的咨詢問:4月以前購入的資產,還能分2次抵扣進項稅嗎?收到詢問濟南用友二話不說,趕緊研究了一波。首先,咱們一起來通過案例看看這個問題:
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10月,購入加工設備機床一臺,價值2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增值稅進項稅額32萬元;
資產取得時入賬(單位:萬元):
借:固定資產-機床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2
貸:銀行存款232
根據財稅[2016]政策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所以A公司購入機床取得進項稅額,取得資產的第一年扣除60%進項稅額,剩余40%進項稅額,在取得資產第13月開始從銷項稅額中扣除,轉出的40%進項稅額為:32×40%=12.8(單位: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12.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8
此筆進項稅,預計在2019年11月抵扣進項。
還是沒有get到終點,有不明白的地方?來~ 濟南用友和大家一起詳細的嘮嘮這個案例中涉及到的幾個重要的進項稅抵扣問題!~
問題一、
根據財稅[2019]39號文第五條政策,A企業購入機床,剩余40%的進項稅額12.8萬,需要在2019年4月1日一次抵扣嗎?
答:
【新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 策的公告》財稅2019年第39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注意關鍵字:“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企業取得不動產,從2019年4月開始,不能分2年抵扣進項稅,需要一次性扣除進項。
上述案例中,資產“機床”取得時間是2018年10月,機床的剩余40%進項稅款,可以選擇:
1、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進項稅額;
2、選擇在資產取得的第13個月,即2019年9月開始扣除進項稅額12.8萬。
稅額處理分錄(單位: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12.8
問題二、
購買機床的40%的進項稅額,可以在2019年4月抵扣20%進項稅額,到2019年9月在抵扣剩余的20%嗎?
答:是不可以分期扣除進項稅額的!
【相關政策】財稅[2019]年39號第五條規定購買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從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所以進項稅款,不能再分次抵扣,在取得資產的稅款所屬期一次性扣除進項稅額哦!
* 如果在4月當期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資產剩余的40%,直接在當期一次性抵扣;
* 如果當期的進項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畢的余額,可以結轉次月抵扣。
B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3月購入的固定資產,是分2年抵扣進項,還是需要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呢?
【相關政策】因財稅[2019]39號,第五條說明的“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在2019年3月取得資產,稅款所屬期為19年3月,新政策還未生效,可沿用以前政策,資產進項稅額可分2年抵扣,取得時第一年“2019年3月”抵扣60%進項稅額,剩余部分40%進項稅額,可以在2020年4月抵扣。
2、若2019年3月第一年進項稅額60%只抵扣了一半“30%進項稅額”,剩余一半“30%進項稅額”希望在2019年4月抵扣的話,則不能使用以前政策,適用新政策中購入的不動產進項稅抵扣政策,資產的剩余部分未抵扣 “30%+40%”的進項稅額需要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不得再分期抵扣。
在2019年4月購入的不動產,從2019年4月開始,進項稅額只能一次性扣除,不得分期抵扣。
△注意,財稅[2019]39號第七條政策,自2019年4月1日子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1、2019年3月購入資產,若當月認證抵扣,可以使用以前政策,分次抵扣進項稅額;若進項發票在4月認證,可以直接在4月一次性扣除,并享受10%加計抵減政策。
2、4月前購入資產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從4月1日開始抵扣進項,若符合加計抵減條件,還可享受加計10%扣除的政策哦!
若有小伙伴們有其他疑問或者更好的處理方案,可以在下方評論區留言,告訴濟南用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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